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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糾紛頻發何解?
汽車金融行業的發展正在推動新能源汽車銷售模式出現新變化——部分主機廠正考慮車電分離的銷售模式。
受此影響,以新能源汽車電池為融資標的的融資需求日漸旺盛。而在汽車和電池分離的情況下,融資標的物是否存在合規問題?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其購買新能源汽車時,若只付裸車價款,單獨租賃電池存在什么風險?若支付整車價款,再通過第三方租賃電池,又會有什么風險?
近日,法治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易鑫集團共同發布《汽車金融合規指引(2021)》(以下簡稱《指引》),針對上述熱點問題進行了分析。
據悉,早在2019年,雙方就首次梳理了我國汽車金融行業12類風險,發布《汽車金融合規指引(2019)》。此次發布的2021版增加了新規新政策、行業熱點以及合規趨勢分析,在實務性、可操作性上更加完善。
汽車融資租賃糾紛高發建立行業指引刻不容緩
汽車金融中的法律關系看似簡單,實則復雜。尤其是汽車融資租賃,市場熱度高但因兼具融資和融物的功能,一般消費者初次接觸時通常會一頭霧水,比較容易產生爭議。
《指引》主筆、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虹表示,汽車金融的主體既包括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又包括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汽車金融公司;按融資模式則主要分為三類:借款、融資租賃借款、融資租賃分別與SP(服務提供商)業務公司聯合服務。融資租賃的不同主體和不同模式會帶來不同的法律關系。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年12月發布的涉上海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案件審判情況通報,2013年至2019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5472件涉自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個人承租人案件共計13414件,占比86.7%。
在這些個人承租人案件中,多數為個人使用汽車或個體經營設備(包括汽車)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從2019年統計結果來看,八成以上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易鑫集團的首席法律顧問劉愛學認為,金融創新的同時也伴隨著一些問題,包括市場參與者良莠不齊導致融資風險增加,消費者對業務的理解程度偏低導致其對交易實質認知出現偏差等,甚至出現了專業的欺詐團伙從事騙車、騙貸、騙融資的不法行為。
在當前的監管及市場環境下,汽車金融行業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標準化、具有權威性的行業指引,可以引導從業者更合法合規地經營,促進和推動整個行業規范化發展。
從司法實踐到合規監管趨勢
此次發布的《指引》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汽車金融行業的合規要求;第二部分引入了一些司法實踐,通過這些司法實踐探討如何確立合規規范;第三部分則對一些行業熱點問題和合規監管趨勢作出提示。
《指引》從融資主體、融資模式、融資對象、融資標的四個維度,結合司法實踐,深度剖析了汽車金融產品的業務經營風險場景,對融資標的無權處分和低值高估、合同租金及服務費等費用支付、擔保權利行使、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汽車數據合規、影子銀行治理及監管趨勢、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監管趨勢對汽車金融業務潛在影響及借鑒意義、新能源汽車電池單租模式合法性分析等13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梳理,從監管、自律、內外合規等多個角度給出具體建議。
馬虹分析認為,租賃物的處分是實踐中比較容易發生的爭議。
爭議通常發生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即消費者在汽車尚未交付時,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簽訂后融資租賃公司將款項支付給經銷商,經銷商再將汽車交付給消費者。
發生爭議后,融資租賃公司有沒有權利處分汽車?消費者往往會以售后回租項下買賣租賃物行為系無權處分,進而否認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指引》認為,盡管司法實踐已有優先考量商業交易便利、不以承租人僅享有租賃物物權期待權否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效力的裁決,但是建議在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以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有效成立為審查目的,按《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查租賃物權屬情況。
爭議發生后,承租人常以汽車低值高估,來抗辯融資金額與汽車實際價值明顯不符,認為應成立借貸關系。
實踐中,租賃物實際價值是考量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之一,且由主張低值高估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舉證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兩者存在巨大差異,法院通常會尊重雙方《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融資融物的合意。
對此,《指引》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健全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
此外,《指引》還對合同租金、服務費等費用支付、擔保權利行使、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熱點話題進行了分析。
融資租賃主體面臨諸多挑戰亟需數據合規加強監管
近年來,隨著汽車金融行業的發展,強監管、數據合規、新的銷售模式等新政策新情況不斷涌現,亟須法律梳理和引導。
在全球數據主權競爭日益激烈、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監管日趨嚴格的大背景下,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涉及汽車數據安全領域的立法越來越完善,執法也越來越嚴格。這也給汽車金融行業的融資主體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如何收集融資對象(個人汽車使用者)的個人信息,提出了更大的合規挑戰。
《指引》認為,汽車金融行業的融資主體在收集、使用、分享、處置個人信息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嚴格按《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要求和標準辦理;處理重要數據信息,應開展風險自評估并向主管部門報送報告、年度報告;如重要數據需要向境外提供,還應通過主管部門出境安全評估,并按該規定配合主管部門抽查核驗與數據安全評估。
融資主體和SP業務公司應分別根據各自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內容,遵守相應的業務合規管理規范。導流過程通常會涉及融資對象的個人信息分享,當SP業務公司為互聯網汽車金融公司時,其作為網絡運營者,應遵守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
汽車金融行業的數據合規除需遵循數據規定外,還須遵循《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和《金融數據安全 數據生命周期安全規范》,建立并完善個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并實施個人金融信息評估制度、開展合規自查等。
關于影子銀行治理和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認為,汽車金融主體應密切關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地方協調機制的意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預計未來中央與地方的聯合監管、局部區域的協作監管將對汽車金融業務提出更高的合規管理要求。
此外,《指引》還指出,新能源汽車和電池分離的銷售模式,在享受新能源政策時可能存在障礙,同時面臨監管處罰。
劉愛學認為,近年來,汽車金融行業持續呈現業務鏈條較長、資金占用量大、勞動密集、周期長等特點。經歷了前期的高速發展之后,合規風險逐漸顯現。企業除自身合規建設外,還應該保持對金融秩序最基本的尊重與敬畏,牢記實體經濟是金融發展的立足點和落腳點,積極推動整個行業合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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